【案情簡介】
某國犯罪分子A利用與B期貨公司合作開發客戶機會,成為B期貨公司的居間人,犯罪分子A利用B期貨公司急于開拓市場的心里,提出高昂的居間人傭金提成,隨后將違法資金轉入其控制的多個賬戶,通過對控制賬戶頻繁不計成本的交易,把賬戶內的資金逐漸轉化為犯罪分子A的傭金收入,從而改變資金的性質達到洗錢的目的。
【案例分析】
隨著期貨行業競爭的日益激烈,各期貨公司都大量吸收本公司員工以外的自然人作為居間人進行客戶招攬及服務,并按協議支付居間人傭金。這些居間人并非期貨公司員工,只是接受期貨公司的委托,代理期貨公司從事客戶招攬和客戶服務等活動。但部分期貨公司對居間人行為疏于管理,高額的傭金返還成為不法分子的洗錢途徑。不同期貨公司制定的關于居間人的制度會有不同,但都不應違背各期貨自律機構對于居間人的管理要求。期貨公司應當按照公司制定的居間報酬計提比例進行審核,對于居間人名下客戶手續費明顯高于正常標準等情況要加強審批,尤其是來自洗錢高頻地區的居間人要格外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