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某春貪腐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10月,安義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車管所民警揭某珍(已判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在辦理機動車臨時牌照業務過程中濫用職權,非法收受吳某杰等人通過支付寶和微信給予的行賄款119.15萬元,其中55萬元從支付寶賬戶轉存至工商銀行賬戶并購買股票。2015年10月案發,揭某珍被關禁閉和刑事拘留后,揭某珍的受賄所得由共同居住的其父親揭某春管理控制。2015年10月28日至12月30日,在揭某珍被偵查機關辦案羈押期間,揭某春先是在安義縣將揭某珍股票賬戶賣出獲得123萬元,隨后轉賬至揭某春本人銀行卡內,之后特意輾轉到樂平市,將轉賬的資金直接提取現金123萬元。2016年2月29日,揭某春向安義縣人民檢察院投案。同年6月6日,揭某春向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交納20萬元贓款。在安義縣人民法院審理揭某珍濫用職權、受賄案過程中,揭某春代為退繳了贓款98.2萬元。2017年9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等規定,終審判決揭某春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4萬元。
★案例評析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認為揭某春幫助自己女兒揭某珍轉移了與其職業或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應當明知是受賄所得的財物。
(1)主觀明知方面,揭某春明知掩飾、隱瞞的款項系揭某珍受賄所得。首先,在揭某珍被偵查機關辦案羈押期間,揭某春將揭某珍賬戶內股票賣出套現123萬元這一明顯與揭某珍正常收入不相符的資金全部轉移并藏匿,由此可推定揭某春明知上述款項系揭某珍違法犯罪所得。其次,結合揭某珍車管所民警公職身份以及刑拘前后揭某春在揭某珍家中居住的事實,揭某春知道或應當知道上述款項極有可能與揭某珍的受賄行為有關。
(2)客觀行為方面,揭某春在揭某珍被關禁閉和刑事拘留期間幫助揭某珍管理資金賬戶,先是將揭某珍的股票賣出,將相關資金轉移至自己的銀行卡內,并在外地取現,最終實現掩飾、隱瞞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
(3)侵害客體方面,揭某春采取賣出股票、銀行轉賬、提取現金等金融交易方式掩飾、隱瞞揭某珍受賄所得贓款,不僅妨害了司法機關辦案,也嚴重侵害了金融管理秩序。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