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7日,杭州市富陽區公安局發現夏紅某等人疑似利用虛擬貨幣“能量锎”網絡投資平臺進行集資詐騙的線索,遂進行立案偵查發現,該案主犯近親屬施愛某等4人存在通過提供銀行賬戶、幫助購買房產、車輛、保險等行為幫助夏紅某轉移、藏匿與犯罪相關財產,洗錢嫌疑明顯。公安機關于2018年4月27日就洗錢案立案偵查,并于2018年10月25日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經查,夏紅某等人以虛擬貨幣“能量锎”網絡投資平臺(設立在美國)為幌子,面向全國各地社會不特定人員騙取資金。該平臺的運營模式為投資人經推薦人介紹后在平臺注冊用戶,通過充值購買獲取原始“锎”幣,后續通過投資挖礦、積分兌換等多種方式發展下線,發展下線越多獲得的“锎”幣越多,并且可在“能量锎”平臺進行交易。經統計,2016年6月至2018年年初,該平臺面向全國各地共5.07萬名投資人累計吸收存款20余億元。后夏紅某等人為達到隱蔽轉移上述非法所得的目的,通過控制大量銀行卡用于上述巨額涉案資金的收集和轉移,涉及銀行卡3000余張。其中,施愛某和夏鈺某在明知上述犯罪事實的前提下,仍在多家銀行機構開立多個銀行賬戶,幫助主犯轉移集資詐騙資金,并積極協助主犯將犯罪所得資金用于購置大量高檔別墅、寫字樓、商鋪、高檔名車、人壽保險等,涉及資金高達12542.7萬元,向中國臺灣轉移資金999萬元。案發后,施小某和李學某幫助施愛某和夏鈺某將其用主犯犯罪所得資金購買的4輛名車轉移、變賣、套現。
2019年11月8日,富陽區人民法院正式公開審理此案并當庭做出宣判,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認定施愛某等4人洗錢罪成立,分別判處施愛某有期徒刑 3年,并處罰金170萬元;判處夏鈺某有期徒刑2年,判處罰金300萬元;判處施小某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15.5萬元;判處李學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0.5萬元。2019年12月,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上游“能量锎”集資詐騙案公開宣判,判處夏紅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評析
4名被告人均為集資詐騙主犯夏紅某近親屬。其妻施愛某和其子夏鈺某與夏紅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間夏紅某獲得巨額資金,并利用其妻和其子的銀行賬戶進行資金交易。在夏紅某被公安機關采取控制措施后,其妻、其子仍協助主犯轉移、藏匿與犯罪相關財產。夏紅某妻妹施小某和侄女婿李學某知曉主犯從事“能量锎”集資詐騙犯罪,且在主犯被控制后仍協助處置非法獲得財產和提供場所用于藏匿非法財產。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不影響洗錢罪的審判。施愛某的辯護人提出上游犯罪案件尚在審理過程中,罪名問題無法確定。法院最終以洗錢罪先行判決,具有指導意義。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