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某某、李某某合同詐騙洗錢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齊某某、李某某系夫妻。2010年6月,齊某某隱瞞公司實際經營狀況以及有巨額外債的真相,提供虛假的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資料向泰通公司借款。7月28日,二被告人以某某經貿公司的名義與泰通公司簽訂了標的額300萬元的借款合同,泰通公司將300萬元匯入被告人李某某的賬戶。自2010年3月起,被告人齊某某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先后以歸還銀行到期貸款、支付運費、貨款為名騙取高某等8人資金,共計790.4萬元,其中,李某某參與騙取37萬元,二被告人在償還部分債務后攜余款潛逃至新疆。
法院判決被告人齊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案例評析
一是犯罪分子隱瞞公司經營狀況以及有外債的真相,以虛假公司資產負債表等會計資料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
二是逃往異地,利用假身份證件,以某某經貿公司的名義與某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是在明知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以歸還銀行到期貸款、支付運費、貨款為名向受害人騙取資金。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