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7·30”離岸公司特大地下錢莊案
★介紹
2015年下半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7·30”全國首例離岸公司特大地下錢莊案成功宣判。錢莊核心人員姚某某犯騙購外匯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陳某某等人犯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 年零9個月至11個月不等。該案是由反洗錢主管部門對金融機構上報的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分析調查后,主動移送給公安部門并協助破獲的特大地下錢莊案件,最終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一條、第八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以騙購外匯罪、非法經營罪審結判處。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2012年,反洗錢主管部門收到金融機構報送的姚某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經過認真分析調查,發現姚某某等人在2011~ 2012年,頻繁向美國、中國香港、越南等地的公司或個人辦理美元現鈔匯款,單筆金額多為2萬美元,累計金額超過5000萬美元,涉嫌經營地下錢莊。2013年1月,反洗錢主管部門將該線索移送公安部門。
(2)案件偵辦情況
經調查,以姚某某等人為首的10余個家族團伙,長期盤踞在北京雅寶路地區。他們以本人及親屬名義在北京、中國香港等地開立大量個人賬戶,同時在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離岸金融中心注冊離岸公司,并在5家有權經營離岸業務的商業銀行開立離岸賬戶(OSA賬戶),且所有賬戶均開通網上銀行業務,形成了跨境資金轉移網絡。他們結識有跨境資金匯兌需求的客戶,收集吸納境內企業境外美元收款以及北京雅寶路地區美元存量現鈔,通過團伙控制的上述境內外銀行賬戶,協助客戶將境內大量資金匯兌轉移至境外。2012年年初至2014年9月,團伙交易金額已近1400億元人民幣。另外,上述團伙還與廣東、甘肅、廣西、云南等地的多個地下錢莊團伙相互勾結,與俄羅斯、哈薩克斯坦、越南、韓國等國的外籍人員資金往來密切。
★案例評析
(1)犯罪嫌疑人特征
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呈現夫妻、父子、兄弟等家族團伙經營的特征,彼此信任度較高,經常結伴去銀行辦理開戶、存取外幣現鈔或跨境匯款等業務,并經?;榇k人員,賬戶資金往來密切。
(2)資金交易模式
當前,國內居民移民、境外投資等外匯需求旺盛,為向境外轉移資金為目的的地下錢莊提供了生存條件。相比以往其他對敲式匯兌型地下錢莊,該錢莊在運作上呈現出一些新特點。
①利用境內離岸賬戶替代境外銀行賬戶,作為地下錢莊吸收、轉移境外資金的新工具。該地下錢莊團伙與境內有外匯收入的商貿企業聯系,要求商貿企業將境外美元收入劃入團伙控制的境內離岸賬戶,并給予其高于銀行同期結匯牌價1‰~2‰的匯兌溢價。當境內客戶需要向境外轉移資金時,地下錢莊團伙可以通過網上銀行操作迅速將離岸賬戶資金匯至客戶指定的境外賬戶。地下錢莊團伙之所以選擇境內離岸賬戶替代傳統境外銀行賬戶作為吸收和轉移境外資金的工具,是因為境內離岸賬戶相比境外銀行賬戶,不但開戶方便、資金容易控制、資金安全性更高,而且資金流動同樣不受外匯管制。
②將境內資金真實跨境匯出,而非境內外資金對沖平衡。為幫助客戶將更多境內資金轉移境外,除利用離岸賬戶轉移資金,該地下錢莊還充分利用北京雅寶路地區美元現鈔存量較大的特點,將境內客戶大量人民幣資金兌換成美元現鈔,再通過反復存取美元騙取大額美元匯款所需的銀行外幣現鈔取款憑單,憑借取款憑單將大量美元現鈔存入團伙控制的境內個人賬戶并匯出至境外。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