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地下錢莊洗錢案
★介紹
該案線索由金融機構可疑交易報告觸發,反洗錢部門在調查分析后移送公安部門。公安機關于2014年7月8日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立案偵查,最終被當地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條逃匯罪、騙購外匯罪審結判處。
★基本案情
(1)發案情況
姚某、溫某系北京人,短期內在Y 銀行天津分行的7 個營業網點辦理外幣現鈔存入業務,后分多筆匯至中國香港和越南3 家銀行的9個賬戶。由于該兩名嫌疑人開戶時留存的聯系電話相同,且單筆匯出金額全部為當日累計匯出上限金額,匯出資金金額與其申報的留學生生活費、個人因私境外旅游的原因不符,特別是短時間內分散在同一家銀行機構的多個營業網點辦理業務等諸多疑點引起了銀行工作人員的關注,并于2013年3月28日上報了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主管部門經調查分析,認為該可疑交易線索涉嫌從事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2013年4月12日將該線索報送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進行研判。
(2)移送偵破情況
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通過進一步的數據挖掘和交易分析,將該線索移送公安部門,公安機關據此破獲了該地下錢莊案,一舉搗毀地下錢莊10余個,凍結涉案銀行賬戶264個,涉案資金近1400億元。
★案例評析
(1)開戶行為異常,團伙性質明顯。姚某、溫某均為北京人,卻在天津開戶,二人在開戶時留存的聯系電話相同,并且監控錄像顯示二人是一同到柜面辦理匯款業務的,因此推斷二人匯款目的應是一致的。
(2)賬戶轉移資金特點突出。姚某賬戶開戶后隨即頻繁發生交易,交易完成后立即銷戶,賬戶過渡性質明顯。
(3)交易行為異常。姚某、溫某單筆匯出金額全部為當日累計匯出上限即5萬美元,匯往中國香港和越南,匯款資金量與其申報的留學生生活費、個人因私境外旅游的原因不符。
(4)頻繁變換交易網點,掩飾意圖明顯。姚某、溫某短時間在Y 銀行的7 個支行完成交易,掩飾交易意圖明顯。
(5)大量使用離岸賬戶向境外轉移資金。此案地下錢莊大量使用離岸賬戶向境外匯出外匯,經梳理,涉案離岸賬戶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犯罪嫌疑人掌控的離岸賬戶。部分犯罪嫌疑人使用本人或其親友的身份,在中國香港、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區開立公司,再用這些境外公司的名義在境內銀行開立離岸賬戶,并將這些賬戶用于倒匯。二是部分有正常外貿業務的離岸公司。犯罪嫌疑人在境內銀行設有離岸賬戶,其在外貿活動中產生的外匯資金流需兌換成人民幣,與倒匯人員形成反向需求,從而共同完成向境外支付外匯的犯罪活動。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