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POS機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犯罪嫌疑人胡某在網上購買了一臺用于竊取他人銀行卡磁軌信息的POS機,將該POS機布放在犯罪嫌疑人黃某位于云南昆明的茶葉店內竊取客戶銀行卡磁軌信息,后非法竊取他人銀行卡磁軌信息若干。2016年1月,胡某認識了犯罪嫌疑人張某,張某承諾可以幫胡某將其竊取的他人銀行卡磁軌信息制作偽卡并找POS機盜刷。2016年1月,張某找到犯罪嫌疑人周某,并讓其幫忙找一臺POS機套現。為了掩蓋其盜刷他人銀行卡犯罪事實,張某向周某編造其要刷的是貪官受賄的銀行沉淀資金卡,想讓周某幫忙找POS機套現并將套現資金洗白,張某承諾事成后可以給周某好處。周某通過犯罪嫌疑人翁某聯系到了濟南××房屋信息咨詢有限公司POS機持有人胥某。周某稱有一筆刷卡生意可以給胥某介紹,后周某安排張某與胥某見面。見面期間,張某自稱有一些貪官受賄的銀行沉淀資金卡需要找一臺POS機套現,并要求胥某等人幫其將套現資金洗白,張某提出事成后可以給胥某、翁某20%好處費,給周某5%好處費。2016年1月13日、14日,張某、胡某等人利用胥某的POS機套取被害人銀行卡資金155.3萬元,周某、胥某、翁某等人將套現資金利用其所謂洗錢系統及工商銀行、民生銀行、招商銀行等的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渠道多次轉移、分流,以求掩蓋其非法所得,后在全國多個地市銀行ATM機將贓款取走。周某獲利7.5萬元,胥某、翁某二人獲利27.7萬元。2018年1月25日,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以周某違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判處周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7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胥某、翁某等嫌疑人另案處理。
★案例評析
一是充分調動金融機構一線人員開展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金融機構一線人員直接面對客戶,是反洗錢工作的第一道防線。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加強業務督導和培訓,重點提高一線人員對于資金監測和可疑交易分析甄別的重視程度和職業敏感度,避免過分依賴分析模型等技術手段,在人工分析識別與技術手段的有效結合上多下功夫。
二是應深化反洗錢協調合作機制。充分發揮反洗錢部門的業務優勢,與公安、海關、安全等有關偵查機關逐步實現信息通報共享,建立長效業務聯系,深化長期合作機制。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