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信用卡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5日,朱某通過朋友介紹找到任某幫忙貸款,任某以貸款需要銀行賬戶流水為由要求朱某提供身份證、銀行卡、電話號碼等信息,在網絡貸款辦理批準后隱瞞貸款資金已到位的事實,將資金據為己有。任某某通過同樣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利用POS機套現朱某等10余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52936元。2018年五六月,被告人毛某通過微信認識了任某,經過微信交流,任某與毛某商定,毛某將任某提供的他人信用卡利用POS機將信用卡內資金套現,收取1%~2%的手續費后將剩余資金通過微信、支付寶或者銀行卡轉賬等方式轉給任某。2018年10月,任某先后將肖某等人信用卡信息發給毛某。毛某將信用卡綁定在持有的蘋果手機錢包軟件內,通過POS機將信用卡內的資金套現,收取手續費后將剩余資金通過微信、支付寶、銀行卡轉賬等方式轉給任某。毛某先后幫助任某套現合計119911元,毛某非法獲利3000余元。任某通過同樣的手法在2018年6月至10月利用POS機套現朱某等10余人錢財共計人民幣252936元,2019年11月8日任某因犯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2020年6月2日,匯川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毛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案例評析
此案是典型的上游犯罪,下游幫助洗錢的案例。本案中,被告人毛某主動到約定地點與公安民警見面,視為投案,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應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