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等人非法出售發票洗錢案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利用他人身份證件分別登記注冊某建材商行、某物資經營部等8家單位,從杭州余杭區國稅局大量申領建材發票后,采用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手段,將發票出售給省一建、省二建、省建工集團等200余家建筑、裝飾工程公司發票2000余份,從中收取1.7%~4%的開票費,涉案金額高達2億元。
2005年至2008年,犯罪嫌疑人郁某在銀行開立出票單位的銀行賬戶,主要用于出售發票時的支票取現,同時郁某等人為了逃避法律打擊,隱藏自己的犯罪行為,專設用于資金轉賬的套現賬戶,該套現賬戶的單位和出票單位表面上無任何關系。犯罪嫌疑人郁某在良渚鎮、仁和鎮當地發展物色非法出售發票的“馬仔”徐某、彭某、沈某、馬某、孫某等人。主犯郁某與“馬仔”之間分工明確、職責分明:郁某負責提供發票及發票相對應的支票變現,“馬仔”負責散布有發票可開的信息,物色發票的買家及發票、支票的傳送,所賺取的開票費按票面金額的1%~4%來收取,郁某從中收取票面金額的1%,其余的開票費由“馬仔”獲得。“馬仔”兜售發票的對象主要以各建筑施工項目的項目經理或“小包頭”為主,這些買家結算工程款項需要發票時會與“馬仔”取得聯系,約定開票的內容和票面金額及開票費用?!榜R仔”按約定的開票內容和票面金額到郁某處開取對應的發票交回買家。買家把發票提供給承建單位( 受票單位) 的財務用于結賬或領取工程款,財務驗證是真票后將支票開出交給買家。買家將支票交給“馬仔”后到郁某處要求將支票取現,郁某和“馬仔”即到銀行將支票金額加入出票單位的銀行賬戶并取出現金,此時郁某將扣除開票費用的現金交給“馬仔”,由其將所剩金額交給買家,至此非法發票交易完成。
★案例評析
利用注冊空殼公司,從稅務部門套購發票,然后拆分發票本,把空白發票聯抽芯后進行有組織販賣并牟取利益。這種模式有別于以往制假售假、非法代開等傳統的發票犯罪形式,屬于一種新發現的發票犯罪形式。
(1)作案模式。由于執法部門對制售假發票犯罪活動打擊力度的加強,不法分子精心設計了一套新的作案模式:成立空殼公司→申領套購發票→發票本拆分使用→開設隱蔽的銀行賬戶→安排過渡賬戶→套取現金并分贓。
(2)案件特點。一是家族性和區域性的特點。涉案人員以團伙犯罪形式為主,團伙成員體現家族犯罪的特性,都來自同一地方的區域性特點。二是涉案行業比較集中。涉案對象集中在幾個特定行業,其中建筑、服務、運輸、園林綠化成為此類犯罪活動的高發行業。三是涉及面廣,受票單位既有一般的企業,也有許多行政事業單位。四是時間短,票販子控制的企業,其存在時間都比較短,一般在3年左右即停辦。
這是一起由金融機構發現并上報可疑交易,由公安部門破獲的典型案件,反映出反洗錢部門在打擊洗錢及上游犯罪中的重要作用。
以上案例選自反洗錢名家經典圖書——《金融機構可疑交易與洗錢犯罪類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