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集資詐騙洗錢罪簡介
集資詐騙罪作為金融詐騙犯罪的一個種類,屬于洗錢罪的上游犯罪。依據《刑法》第191條規定,洗錢罪是指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包含集資詐騙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而提供資金賬戶的,或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或通過轉賬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或跨境轉移資產的,或以其他方式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行為。其中,集資詐騙罪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人民銀行廣州分行成功推動涉集資詐騙洗錢案件判決
★案情簡介
2018年12月,韶關市民肖某蕓、饒某玲等20余人通過朋友微信推薦,在“新橋理財”APP投資170余萬元,發現被騙后向公安機關報案. 2018年12月7日,韶關市始興縣公安局以“肖某蕓等人被集資詐騙案”立案偵查。經查實,為實施集資詐騙,集資詐騙團伙注冊成立空殼公司“哈爾濱森宏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通過微信推薦APP理財等方式,吸收公眾投資理財資金共計800多萬元,并在收到資金后,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將APP關閉,致使受害人投資款被騙。同時,集資詐騙團伙通過“公轉私”交易、快速轉移資金到個人賬戶、ATM取現等方式,完成贓款轉移。彭某、余某虎明知是集資詐騙犯罪所得,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提供銀行賬戶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并協助將其轉換為現金。2020年9月,韶關始興縣人民法院判決彭某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判決余某虎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洗錢手段
(一)注冊成立空殼公司。犯罪團伙注冊成立“哈爾濱森宏騰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無實繳注冊資本,沒有實際經營項目,公司法人非公司實際控制人且公司官方網站中存在虛假宣傳項目,夸大投資收益的情況。該空殼公司成立的目的是用于開立對公銀行賬戶,利用網絡推薦理財APP,騙取公眾投資資金。
(二)利用理財APP,通過高收益率噱頭誘導受害人投入資金。犯罪團伙利用網絡推送手機“新橋理財”APP,以高額投資利潤(年化利率約400%)為誘餌進行虛假項目投資宣傳,吸引投資人購買。“新橋理財”APP綁定了犯罪團伙設立的哈爾濱森宏騰科技空殼公司的對公賬戶。犯罪團伙對外通過“新橋理財”APP吸收公眾投資理財資金800多萬元,并于2019年11月20日秘密關閉了“新橋理財”APP。
(三)控制多個銀行賬戶迅速轉移詐騙資金。犯罪團伙通過“公轉私”交易,實現集資詐騙資金的贓款轉移。劉某忠(另案處理)將此業務交給張某鎮(另案處理)等人,再由張某鎮(另案處理)等人組織彭某、余某虎等人開通多張銀行卡和網銀,用以接受犯罪團伙通過空殼公司的對公賬戶轉入的詐騙資金,每筆資金轉賬控制在5萬元以內。
(四)線下ATM取現實現贓款轉移。犯罪團伙把哈爾濱森宏騰科技空殼公司賬戶資金轉入彭某、余某虎等人提供的個人賬戶后,彭某、余某虎等人繼續將詐騙資金通過網銀分散劃轉到各自掌握的銀行卡中,并在短時間內持銀行卡進行ATM取現,將現金交給劉某忠(另案處理),再由劉某忠統一將現金上交給犯罪團伙,快速完成贓款轉移。其中,余某虎取現的涉案金額為20萬元,彭某取現的涉案金額為290萬元。
★多方合力推進洗錢入罪
(一)公安部門發揮的職能作用。韶關公安部門從網絡聊天記錄、ATM取款監控視頻、交易流水、證人證詞、犯罪嫌疑人供述等多方面發力,為夯實犯罪嫌疑人“明知”的主觀故意和相關洗錢數額提供有力證明,為后續司法機關推動洗錢入罪提供充足的證據基礎。
(二)人民銀行發揮的職能作用。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在案件偵辦中,一是引導洗錢罪的偵查方向。通過案情分析研究,就洗錢罪取證工作與公安人員進行持續溝通,引導基層辦案人員對洗錢犯罪的取證。二是配合做好調查取證工作。協調有關金融機構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按照公訴機關要求補充偵查材料,調取涉及ATM取現的銀行賬戶資料、監控視頻、交易記錄及憑證等,為公安機關全面固定洗錢犯罪的資金流水證據發揮重要作用。
(三)檢察部門發揮的職能作用。在案件偵辦過程中,韶關檢察部門充分發揮職能優勢和業務特長,以推動洗錢入罪為導向,指導公安機關梳理、分析有關洗錢犯罪證據,并兩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使公安部門能獲取更充分的洗錢犯罪證據。
★案例評析
該洗錢案件發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原洗錢罪規定“明知”的主觀構成要件認定標準嚴格,證明難度較大。該集資詐騙案屬于涉眾型犯罪,社會影響較為惡劣,司法部門按照兩高一部《關于辦理洗錢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結合洗錢犯罪人員的認知能力,以及查證的主、客觀證據,認定被告人應當知道其協助轉移并提取的資金是集資詐騙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洗錢的主觀故意,認定“明知”成立。
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分析了轄區往年未能突破洗錢罪宣判的關鍵原因,在于公訴機關退回案件材料要求補充偵查時,辦案人員放棄了對洗錢罪的進一步偵辦,以上游犯罪的共犯進行處理。為此,人民銀行韶關市中心支行得知該案件于2020年6月4日由公訴機關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后,加強了與辦案單位的協調溝通,積極參與案件中洗錢罪線索的會商研判,明晰犯罪嫌疑人的洗錢路徑,為公訴機關最終接受偵查機關的起訴意見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