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所得,會通過“隱蔽”手段妄圖“洗白”。1月11日,在安徽省檢察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舉辦的反洗錢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2021年反洗錢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費某、程某某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費某,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無業。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無業。
(一)上游犯罪
2021年4月初,被告人費某與楊某某、王某某(均另案處理)合謀販賣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其中費某將其一條金項鏈典當籌集6500元販毒資金。2021年4月12日至5月24日期間,三人向兩名吸毒人員販賣甲基苯丙胺11次,共約6克。
(二)洗錢犯罪
上述三人在販賣毒品過程中,均是通過微信收取毒資。費某為掩飾資金來源及性質,要求被告人程某某幫其代為保管毒資,并采取“小額多筆”的方式予以轉回。2021年5月8日開始,費某先后四次在收取毒資后,通過微信轉給程某某共計6800元,并刪除相關收款、轉賬記錄。程某某在明知費某所轉的資金系販毒所得的情況下,仍然予以接收和代為保管,并按費某的要求,在短時間內又分成多筆轉回給費某。
二、訴訟過程
2021年6月11日,公安機關以費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提請審查逮捕,蜀山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于6月17日決定批準逮捕費某。6月28日,公安機關以費某涉嫌販賣毒品罪、洗錢罪,程某某涉嫌洗錢罪移送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并強化證據后,于7月5日提起公訴,并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7月13日,法院對該案公開開庭審理,當庭宣判。被告人費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六千元;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被告人程某某犯洗錢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把握“自洗錢”犯罪的本質,準確認定“自洗錢”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洗錢罪的構成要件,對“自洗錢”行為單獨定罪。作為安徽省檢察機關辦理的全國首批“自洗錢”案件,要抓住洗錢犯罪“非法轉合法”這一本質特征認定“自洗錢”行為。就本案而言:第一,費某通過微信收取毒資后,立即就轉給程某某;第二,在短時間內又要求程某某分成小額多次轉回,有時轉款與回款僅間隔幾小時;第三,費某刪除了從吸毒人員處收款及轉款給程某某的記錄,卻保留了收取程某某轉回資金的記錄。據此,可以認定費某的行為明顯具有掩飾、隱瞞販毒所得資金的來源和性質的目的,在形式上將販毒所得資金轉換為朋友間往來資金,實現了“合法化”目的。
2.注重證據審查判斷,強化“他洗錢”主觀“明知”的認定。《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刪除了洗錢罪條文中的“明知”,但對于“他洗錢”行為,必須要求行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等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仍為其洗錢才構成犯罪。在本案中,費某供述其曾明確告訴程某某讓其代為保管的是販賣毒品所收取的錢,程某某也承認其知道費某等人在從事販毒活動。為了夯實程某某“明知”的證據,防范程某某翻供,檢察人員重點圍繞程某某與費某的關系和認識、交往的情況,以及程某某如何知道費某等人在從事販毒活動等問題進行深入訊問。同時收集了證明其主觀明知的細節證據:程某某通過前男友楊某某組織的聚會認識費某、王某某,當天楊某某、王某某就與費某商議籌集資金販毒;程某某、費某經常到楊某某、王某某住處,曾看到費某吸毒,聽到費某、王某某接打電話提及販毒內容;程某某與王某某同居后,曾勸告王某某販毒風險太大,王某某告知只是過渡。
3.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提高案件辦理社會效果。針對兩被告人供述較為穩定,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依法適用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兩名被告人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庭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法庭采納量刑建議,當庭作出判決,兩被告人均不上訴,效果良好。為發揮安徽首例“自洗錢”案件指導作用,蜀山區人民檢察院還制作了金融微課堂小視頻,發布于最高檢微信公眾號,用于宣傳預防洗錢犯罪,引導人民群眾提高防范意識,堅決遠離洗錢犯罪。
【六安市裕安區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