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所得,會通過“隱蔽”手段妄圖“洗白”。1月11日,在安徽省檢察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舉辦的反洗錢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2021年反洗錢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三:姜某某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姜某某系安徽省潁上縣個體經營戶。2017年11月,被告人姜某某明知其舅舅張某某(某政府部門原副局長,因涉嫌受賄罪,另案處理)系國家工作人員,仍應張某某的要求,提供其個人資金賬戶,幫助張某某接受彭某某(潁上縣做煤炭生意的老板)行賄款1000萬元,事后并用該款購買基金。
二、訴訟過程
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洗錢罪由安徽省阜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移送廣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充分履行指控證明犯罪的主導責任,提出思路和方法,引導偵查機關補充完善證據。針對姜某某是否對彭某某轉賬的1000萬資金性質“明知”,是否與張某某存在“通謀”等焦點和關鍵問題,檢察機關向偵查機關提出了補充提供證據的意見:一是進一步訊問姜某某,核實彭某某轉入姜某某銀行賬戶1000萬元資金流向、用途、購買基金種類等證據;二是調取姜某某利用尾號為1348建行賬戶購買基金的品種、數量、收益、贖回基金交易明細等證據;三是進一步核實姜某某對其舅舅張某某受賄是否存在通謀的證據。2020年8月27日,廣德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0年11月13日,廣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犯聚眾斗毆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犯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五萬元。被告人姜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典型意義
1.重視審查間接證據。洗錢犯罪隱蔽性強、專業程度高、證明難度大,被告人往往否認對資金性質明知,需要加強對間接證據的收集和審查判斷,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把握案件定性。本案中,針對被告人對資金性質是否“明知”,與上游犯罪行為人是否存在“通謀”等焦點和關鍵問題,檢察機關要求偵查機關進一步訊問被告人,核實轉入其賬戶的資金劃轉、流向、用途等證據;調取被告人銀行賬戶購買基金的品種、數量、收益、贖回基金交易明細等書證,以鎖定被告人資金流向、用途等。通過引導偵查取證,補強證據,形成完善證據的證明體系,充分證明洗錢犯罪。
2.依法證明主觀明知。洗錢罪的犯罪對象是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收益,要求被告人主觀上對此明知。司法實踐中,明知包括明確知道和應當知道。認定被告人對資金性質具有違法性認知和判斷,需結合被告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關系密切程度,以及在收到轉來資金后是否在不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是否有投資經營,是否具有協助他人轉移與其職業明顯不符的財物等情形來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