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活動、走私、貪污賄賂、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所得,會通過“隱蔽”手段妄圖“洗白”。1月11日,在安徽省檢察院、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聯合舉辦的反洗錢工作新聞發布會上,通報了2021年反洗錢六大典型案例。
案例四:范某洗錢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范某,無業。系廉某某(另案處理)兒子。
(一)上游犯罪
2014年1月至2018年5月,廉某某以高息為誘餌,虛構投資酒行、銀行過橋、投資養老院等生意,向社會上不特定對象騙取資金。后廉某某僅將騙取的資金小部分用于投資煙酒經營,大部分用于歸還先前借款、支付高額利息或個人消費,共計騙取資金人民幣1.1億余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廉某某被一審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廉某某不服上訴,二審裁定維持原判。
(二)洗錢犯罪
2014年以來,廉某某虛構投資生意,以高息利誘騙取社會不特定人群大量資金,其中部分集資詐騙款存入到其子范某尾號為6137的建設銀行卡內。該銀行卡為被告人范某于2017年辦理。2018年6月初,廉某某資金鏈斷裂,被害人圍堵討要集資款。因擔心卡內資金被追討,2018年6月10日至27日,范某將尾號為6137的建設銀行卡內資金在銀行卡、支付寶、基金等賬戶之間多次進行轉賬、提現,合計19.98萬元。
2021年2月4日,太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范某犯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后,范某未提出上訴,判決生效。
二、訴訟過程
廉某某集資詐騙案由太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集資款進入廉某某之子范某的銀行卡,遂建議公安機關進行查證,對范某銀行卡的實際使用人及特殊時段內的資金流水等進行初查。由于對范某主觀上是否明知卡內資金的來源、性質存在疑問,公安機關遲遲沒有立案。2019年1月10日,太和縣檢察院依法對本案進行立案監督。2019年4月23日,太和縣公安局對范某立案偵查。
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范某提請批準逮捕。由于偵查重點出現偏差,關鍵證據取證不到位,檢察機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為確保偵查方向正確、證據收集全面,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提前介入工作機制,緊扣短缺證據,深入開展引導偵查工作。圍繞犯罪嫌疑人主觀明知,太和縣人民檢察院提出了“以客觀證據收集為主,客觀印證主觀”的偵查思路,引導公安機關調取了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父母、妻子銀行卡、支付寶、基金等賬戶案發前后的資金流水情況,針對范某的辯解進行了大量的排查工作。期間,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多次會同太和縣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太和支行召開聯席會議,進行案件會商,共同梳理涉案集資款的去向,確定了洗錢數額。
范某的兩名辯護律師提出,范某主觀上不明知其母的犯罪行為,客觀上卡內存款部分系合法資金。檢察機關緊扣其母資金鏈斷裂并潛逃、范某試探性小額轉款、反復轉款等行為時間節點,綜合范某對被害人圍堵討要集資詐騙款的認知,案發前與其家庭合法收入狀況極不相符的長期巨額消費等客觀事實,認定范某主觀明知其銀行卡內的資金為集資詐騙款。針對部分款項系合法收入的辯解,太和縣檢察院主動聯系人民銀行,全面調取其家庭成員的賬戶信息,對其合法收入的賬戶資金情況進行了一一查證,最終排除了涉案銀行卡內存有合法收入的可能。
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范某及其辯護律師轉變了認罪態度和辯護策略,積極要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太和縣人民檢察院堅持打擊犯罪與追贓挽損并重,將被告人積極配合追繳贓款作為依法從寬處理的重要情節。2020年12月11日,犯罪嫌疑人范某主動退繳涉案贓款19.98萬元。2021年1月5日,犯罪嫌疑人范某在兩名辯護律師的陪同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2021年2月4日,太和縣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一審判決被告人范某犯洗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三、典型意義
1.檢察監督持續發力,案件辦理善始善終。對于洗錢案件的辦理,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檢察監督職能,強化從線索的發現到成功起訴的審前流程監督,確保監督成效。檢察機關通過同步審查發現移交線索后,要及時跟蹤,保障線索的成案率。對于公安機關怠于偵查、立而不偵等,檢察機關要及時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對于公安機關偵查力度不足,關鍵證據取證不到位等情況,檢察機關及時介入引導,圍繞洗錢罪構成要件,提出偵查思路,固定關鍵證據,確保證據收集全面客觀。
2. 注重客觀印證主觀,綜合認定主觀明知。主觀明知是認定洗錢犯罪的關鍵,需要結合在案證據綜合認定。對于主觀明知的認定,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述的情況下,要注重客觀證據的收集,強化客觀印證主觀的證明思路。對于涉非法集資犯罪的洗錢犯罪,可以綜合以下客觀證據推定被告人對接受款項來源有概括性認知:一是綜合偵查機關調取的銀行卡交易流水、支付寶消費記錄、被告人近年消費習慣等證明資金賬戶的異常情況,推定接受財物系犯罪所得;二是結合被告人與上游犯罪行為人長期共同生活的特殊關系,接觸、接受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以及集資詐騙案發后被害人圍堵家門、討要欠款等客觀事實,證明接受財物來源于非法集資所得。
3.有效引導認罪認罰,做好贓款追繳工作。檢察機關既要強化打擊洗錢犯罪,也要注重對贓款贓物的追繳。對于非法集資類洗錢犯罪,要結合認罪認罰工作,將被告人退繳贓款作為認罪認罰的重要情節,激勵被告人積極退繳贓款,協助追查贓款去向,有效追繳贓款。
【亳州市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