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懲防治結合筑起防范詐騙“防火墻”
4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10件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及關聯犯罪典型案例,以及加強司法辦案、依法打擊犯罪,開展能動履職、協同推進網絡治理的相關成效。檢察機關希望通過發布這批案例,起到警示犯罪分子、引導社會公眾、推動行業治理的積極作用。
這10件典型案例分別是:魏某雙等60人詐騙案,邱某儒等31人詐騙案,張某等3人詐騙案、戴某等3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吳某強、吳某祥等60人詐騙案,羅某杰詐騙案,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施某凌等18人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唐某琪、方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周某平、施某青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從案件類型看,有五件是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另外五件則是與之關聯的網絡黑產犯罪。10件典型案例較為全面反映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樣態,深入揭示了此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據了解,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主要特點表現為領域廣、手段新、危害深。在這批典型案例中,劉某峰等37人詐騙案的犯罪分子以組建網絡游戲情侶為名引誘玩家高額充值騙取錢款,是一種新型的“游戲托”詐騙方式;魏某雙等60人詐騙案的犯罪分子以投資虛擬貨幣為名,搭建虛假交易平臺跨境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騙取700余名被害人1.2億余元;徐某等6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中,電信部門代理商和勞務公司內部人員相互勾結,利用工作便利,非法采集務工人員身份證、人臉識別信息激活手機卡,并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基本物料’,犯罪分子或是通過非法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注冊手機卡、銀行卡,以此作為詐騙犯罪的基礎工具;或是利用這些信息對詐騙對象進行‘畫像’實施精準詐騙。”最高檢第四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下一步,檢察機關將把懲治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作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重點工作,將行業“內鬼”和職業團伙作為重點從嚴懲治。有效防范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要從每個人做起,希望大家切莫貪圖眼前蠅頭小利,切莫追隨不良網絡文化,切莫輕信“前沿概念技術”,提升防范意識和能力,筑起防范詐騙的“防火墻”。
案例六、羅某杰詐騙案
——利用虛擬貨幣為境外電信網絡詐騙團伙跨境轉移資金
【關鍵詞】
電信網絡詐騙 虛擬貨幣 資金跨境轉移 共同犯罪【要旨】
利用虛擬貨幣非法進行資金跨境轉移,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應當依法從嚴全鏈條懲治。對于專門為詐騙犯罪團伙提供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應以詐騙罪共犯認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羅某杰,男,1993年9月4日生,無固定職業。
2020年2月13日,被告人羅某杰在境外與詐騙分子事前通謀,計劃將詐騙資金兌換成虛擬貨幣“泰達幣”,并搭建非法跨境轉移通道。羅某杰通過境外地下錢莊人員戴某明和陳某騰(均為外籍、另案處理),聯系到中國籍虛擬貨幣商劉某輝(另案處理),共同約定合作轉移詐騙資金。同年2月15日,被害人李某等通過網絡平臺購買口罩被詐騙分子騙取人民幣110.5萬元后,該筆資金立即轉入羅某杰控制的一級和二級賬戶,羅某杰將該詐騙資金迅速轉入劉某輝賬戶;劉某輝收到轉賬后,又迅速向陳某騰的虛擬貨幣錢包轉入14萬余個“泰達幣”,陳某騰扣除提成,即轉給羅某杰13萬個“泰達幣”。后羅某杰將上述13萬個“泰達幣”變現共計人民幣142萬元。同年5月11日,公安機關抓獲羅某杰,并從羅某杰處扣押、凍結該筆涉案資金。
二、檢察履職過程
本案由山東省濟寧市公安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立案偵查。2020年5月14日,濟寧高新區人民檢察院介入案件偵查。同年8月12日,公安機關以羅某杰涉嫌詐騙罪移送起訴。因移送的證據難以證明羅某杰與上游詐騙犯罪分子有共謀,同年9月3日,檢察機關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同時開展自行偵查,進一步補充收集到羅某杰與詐騙犯罪分子事前聯絡、在犯罪團伙中專門負責跨境轉移資金的證據,綜合全案證據,認定羅某杰為詐騙罪共犯。2021年7月1日,檢察機關變更起訴罪名為詐騙罪。同年8月26日,濟寧高新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羅某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羅某杰提出上訴,同年10月19日,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本案辦理,濟寧市檢察機關與外匯監管部門等金融監管機構召開座談會,建議相關單位加強反洗錢監管和金融情報分析,構建信息共享和監測封堵機制;加強對虛擬貨幣交易的違法性、危害性的社會宣傳,提高公眾防范意識。
三、典型意義
(一)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跨境轉移資金,嚴重危害經濟秩序和社會穩定,應當依法從嚴懲治。虛擬貨幣因具有支付工具屬性、匿名性、難追查等特征,往往被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利用,成為非法跨境轉移資金的工具,嚴重危害正常金融秩序,影響案件偵辦和追贓挽損工作開展。檢察機關要依法加大對利用虛擬貨幣非法跨境轉移資金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步懲治為資金轉移提供平臺支持和交易幫助的不法虛擬貨幣商,及時阻斷詐騙集團的資金跨境轉移通道。
(二)專門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應以詐騙罪共犯認定??缇畴娦啪W絡詐騙犯罪案件多是內外勾結配合實施,有的詐騙犯罪分子在境外未歸案,司法機關難以獲取相關證據,加大了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行為的認定難度。檢察機關在辦理此類案件時,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全面收集行為人與境外犯罪分子聯絡、幫助轉移資金數額、次數、頻率等方面的證據,對于行為人長期幫助詐騙團伙轉賬、套現、取現,或者提供專門資金轉移通道,形成較為穩定協作關系的,在綜合全案證據基礎上,應認定其與境外詐騙分子具有通謀,以詐騙罪共犯認定,實現罪責刑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