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法院發布了依法懲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我們將通過該系列案例分享,幫助大家警惕金融犯罪、全面知權、依法維權。
案例八:遠大石化有限公司、吳向東操縱期貨市場案
——以囤積現貨影響期貨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
一、基本案情
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
被告人吳向東,男,漢族,1970年9月8日出生。
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經時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被告人吳向東召集會議決定,于 2016年5月24日至8月31日,利用其實際控制的18個賬戶通過以市場價大量連續買入開倉的手法,將資金優勢轉化為持倉優勢。同時通過直接購買、代采代持、售后回購等方式大量囤積聚丙烯現貨,制造聚丙烯需求旺盛氛圍,以反作用影響期貨市場,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PP1609價格。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4.36億余元,吳向東違法所得人民幣487萬余元,涉案其他11個賬戶違法所得共計人民幣1億余元。案發后,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積極退繳違法所得。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遼寧省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法院認為,被告單位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通過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等手段操縱期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被告人吳向東系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亦構成操縱期貨市場罪,均應依法懲處。被告單位能夠積極配合調查,并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吳向東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據此,依法以操縱期貨市場罪判處遠大石化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億元,判處吳向東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五百萬元;依法追繳遠大石化有限公司違法所得人民幣四億余元,依法追繳吳向東違法所得四百八十萬余元,對涉案其他11個賬戶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
三、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囤積現貨影響期貨行情等手段實施操縱期貨市場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多種常見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兩高”《關于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了七種其他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方法,“跨期、現貨市場操縱”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單位通過直接采購、代采代持、售后回購等多種方式囤積現貨,影響期貨品種市場行情,就屬于“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的情形。同時被告單位利用實際控制的多個期貨賬戶,集中資金優勢連續交易期貨合約,操縱期貨合約價格,違法所得數億元,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法院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被告單位、被告人定罪處罰,于法有據。這個案件的正確處理對增強資本市場各類主體和投資者的法治意識、規范和保障資本市場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各類資本市場主體和廣大投資者要敬畏市場、敬畏法治,共同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管理秩序和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國家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