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案件數量保持快速上升態勢。今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共計1462人,同比上升142.5%。
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態的洗錢手段,明確了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中部分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黃某洗錢案
黃某,男,某銀行原信貸員,系上游犯罪人員朱某成親屬。
上游犯罪: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間,朱某成等人在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成立海某體育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以合買“體育彩票”為名,以經營期間持續只贏不虧以及高額月收益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集資款大部分用于發放獎金、支付傭金、本金贖回,以及員工工資、宣傳費用等開銷。案發時,朱某成等人集資詐騙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3億余元。
判決結果:2022年4月24日,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十四年九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朱某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三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二萬元。
洗錢罪: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黃某為掩飾、隱瞞朱某成非法集資犯罪所得,幫助朱某成聯系境外洗錢人員黃某杰(公安機關已作出刑事拘留決定并上網追逃),將朱某成賬戶內共計2306.7萬元資金分散存入黃某杰提供的60余個“傀儡賬戶”中。
判決結果:2020年12月30日,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以洗錢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萬元;以偷越國境罪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五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三百零五萬元。黃某未上訴,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