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5件檢察機關懲治洗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件“自洗錢”案件。這是“自洗錢”案件首次入選最高檢典型案例。2020年以來,檢察機關起訴洗錢犯罪案件數量保持快速上升態勢。今年1月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以洗錢罪提起公訴共計1462人,同比上升142.5%。
這5件典型案例揭示了各種形態的洗錢手段,明確了對洗錢犯罪法律適用中部分疑難問題的處理意見。
二、丁某環、朱某洗錢案
丁某環、朱某洗錢,鹿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案
丁某環,女,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總經理;
朱某,男,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
鹿某,男,某公司業務員。
上游犯罪:2013年9月至2017年6月,白某青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華某集團及關聯公司,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造成集資參與人本金損失48億余元。
洗錢罪: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丁某環、朱某擔任白某青利用非法集資款投資成立的易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白某青用非法集資所得7000萬元收購眾某網絡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捷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捷某公司”),并以其兒子名義持有眾某公司股權。當時捷某公司已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非銀行支付機構牌照并進入公示階段。2016年8月,華某集團資金鏈斷裂,無法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同年10月,白某青為隱匿資產,指使丁某環、朱某虛假出售以其兒子名義持有的眾某公司股權。丁某環請朋友鹿某以虛假收購股權的方式幫助代持眾某公司股權,并承諾支付鹿某5萬元好處費。2016年11月9日,鹿某與白某青簽訂了股權代持協議,眾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東變更為鹿某。為制造鹿某出資收購股權假象,丁某環、朱某將白某青提供的現金200萬元存入鹿某賬戶,再由鹿某轉至白某青控制的賬戶,偽造虛假交易資金記錄。此外,丁某環、朱某還犯有職務侵占、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詐騙等犯罪。
判決結果:2021年1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以洗錢罪判處丁某環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與其所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三百五十萬元。
以洗錢罪判處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與其所犯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詐騙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五十萬元,罰金三百五十四萬元。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收益罪判處鹿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判決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