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21年1月15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修改、廢止部分證券期貨制度文件的決定》修正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市場風險,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期貨公司客戶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按照封閉運行原則,必須全額存入從事保證金存取業務的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以下簡稱存管銀行),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嚴禁期貨公司挪用保證金。
第三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進行監管。
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以下簡稱監控中心)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實施監控。
第四條 存管銀行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履行監督義務。
第五條 期貨交易所及其他為期貨交易履行結算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其他期貨結算機構)依照本辦法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履行自律管理職責。
第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在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專用于保證金的存放。
第二章 賬戶管理
第七條 期貨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在多家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但必須指定一家存管銀行為主辦存管銀行。如遇特殊情形,期貨公司可以向監控中心申請,將另一家存管銀行臨時指定為主辦存管銀行。
期貨公司應當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專用自有資金賬戶。
第八條 客戶從事期貨交易,應當以本人名義在存管銀行開立或者指定用于存取保證金的銀行結算賬戶為期貨結算賬戶。
第九條 客戶使用期貨結算賬戶辦理期貨交易出入金之前,應當在期貨公司登記。客戶可以在期貨公司登記多家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賬戶。客戶變更期貨結算賬戶,應當在期貨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封閉運行
第十條 期貨公司必須將保證金存放于保證金賬戶。保證金可以在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指定的存管銀行網點開立的專用資金賬戶、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的資金賬戶之間劃轉。上述賬戶共同構成保證金封閉圈。保證金只能在封閉圈內劃轉,封閉運行。
期貨公司從事股票期權經紀業務、與股票期權備兌開倉以及行權相關的證券現貨經紀業務的,存放期貨保證金及期權保證金、權利金和行權資金等客戶資金的保證金賬戶應當與存放客戶相關現貨資金的保證金賬戶隔離管理,不得相互劃轉資金。
第十一條 除客戶出金及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述情況外,期貨公司不得將資金劃出封閉圈。
嚴禁以質押等方式變相挪用占用保證金。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自有資金賬戶與保證金封閉圈相互隔離。期貨公司在保證金封閉圈和自有資金之間劃轉資金,只能通過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并指定的保證金賬戶和專用自有資金賬戶之間進行。
除指定用于保證金封閉圈與自有資金之間進行劃轉的保證金賬戶外,期貨公司開立的其他保證金賬戶與其自有資金賬戶之間,應當完全隔離,不得相互劃轉資金。
第十三條 期貨公司收取手續費、利息等,支付席位費、電話費等費用,應當在保證金封閉圈與專用自有資金賬戶間相互劃款。
第十四條 期貨公司為滿足客戶在不同期貨交易所之間的交易需求,保證客戶的交易結算,以自有資金臨時補充結算準備金的,只能從專用自有資金賬戶調入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并指定的保證金賬戶。
期貨公司完成臨時周轉后需要將調入的資金劃回自有資金賬戶的,只能從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并指定的保證金賬戶劃入專用自有資金賬戶,且累計劃出金額不得大于前期累計劃入金額。
第十五條 客戶在期貨交易中透支、穿倉導致保證金不足時,期貨公司應當及時以自有資金補足保證金,不得占用其他客戶的保證金。以自有資金補足保證金時,應當通過專用自有資金賬戶調入在主辦存管銀行開立并指定的保證金賬戶。
第十六條 期貨公司應當依據相關法規允許的結算方式從保證金賬戶為客戶出金,不得將保證金劃至自有資金賬戶后再從自有資金賬戶向客戶出金。
第十七條 期貨公司為客戶辦理出金時,收款人賬戶名稱應當與出金客戶名稱一致。根據中國證監會其他業務規則名稱無法一致的部分特殊法人客戶等除外。
因有權機關強制執行、企業注銷、法定繼承等特殊情形,期貨公司需要將客戶資金從保證金封閉圈劃轉至與客戶名稱不一致的賬戶時,期貨公司應當履行審核職責,并向監控中心出具情況說明及涉及的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客戶存取保證金應當通過開立在同一存管銀行的期貨結算賬戶與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之間以同行轉賬形式辦理,不得通過現金收付或者期貨公司內部劃轉的方式辦理。
第四章 業務規范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指定或者變更主辦存管銀行,應于完成當日向監控中心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公司開立或者變更保證金賬戶、專用自有資金賬戶,應于完成當日向監控中心備案。
監控中心在收到期貨公司的備案信息后對備案內容進行登記,通知存管銀行按要求維護保證金賬戶并報送賬戶信息。
期貨公司通過投資者查詢服務系統確認存管銀行正常報送賬戶信息之前,不得使用此賬戶。
第二十一條 期貨公司應當及時撤銷不再使用的保證金賬戶和專用自有資金賬戶,并于完成當日向監控中心備案。
第二十二條 期貨公司開立、變更或者撤銷保證金賬戶的,應當在備案完成后通過官網等渠道及時向客戶披露賬戶開立、變更或者撤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監控中心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共享期貨公司保證金賬戶備案信息。
第二十四條 期貨公司應當按統一格式,定期向監控中心報送客戶權益總額等數據信息。
存管銀行應當按統一格式,定期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公司開立的保證金賬戶及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網點開立的專用資金賬戶余額等數據信息。
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應當按統一格式,定期向監控中心報送期貨公司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的資金賬戶余額等數據信息。
第二十五條 監控中心根據存管銀行、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報送的保證金封閉圈內的資金數據,對下列事項進行每日稽核:
(一)期貨公司報送的客戶權益。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資金余額應當大于或者等于當期所有客戶權益。
(二)期貨公司在保證金封閉圈內的自有資金。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自有資金余額應大于或者等于自有資金最低監管要求。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 監控中心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監管相關規定向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通報稽核發現的異常情況,并報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期貨保證金監管相關規定進行核查和處置,并向監控中心通報核查和處置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期貨公司應當對保證金封閉圈資金情況及客戶權益數據進行每日測算,并留存測算結果備查。
第二十八條 存管銀行應當在系統中對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在相關網絡查控等平臺中作出限制整體凍結設置;在收到有權機關對保證金賬戶的凍結、扣劃指令時,應當提示賬戶資金的特殊性質以及賬戶不得被整體或者超出涉案金額范圍凍結、扣劃等安排。
保證金賬戶發生凍結、扣劃情況的,存管銀行應當及時向監控中心報告。
第二十九條 存管銀行應當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資金劃轉進行監督。發現期貨公司存在違規劃轉保證金等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條 存管銀行、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發現
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內資金出現重大異常情況時,應當立即向期貨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第三十一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控中心、存管銀行、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對期貨公司保證金的情況保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監管需要,可以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運行情況進行檢查,監控中心應當提供數據支持,存管銀行、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期貨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情形,對期貨公司、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的監管措施:
(一)不按照規定在存管銀行開立保證金賬戶、專用自有資金賬戶;
(二)不按照規定將保證金與期貨公司自有資金相互獨立、分別管理;
(三)在保證金封閉圈之外存放保證金;
(四)不按照規定變更或者撤銷保證金賬戶,或者不按照規定方式向客戶披露保證金賬戶信息;
(五)通過主辦存管銀行專用自有資金賬戶以外的賬戶劃撥自有資金進出保證金封閉圈;
(六)擅自為客戶出金到登記的期貨結算賬戶以外的賬戶;
(七)向監控中心報送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八)挪用、占用保證金;
(九)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存管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存管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存管銀行未能改正,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建議期貨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解除與其簽訂的期貨保證金存管業務協議:
(一)不按照監控中心數據報送要求及時、準確、完整報送相關文件信息;
(二)不按照規定及時維護保證金賬戶信息;
(三)不按照規定對保證金賬戶進行特殊標識,并有效履行保證金賬戶性質提示義務及審核職責,導致保證金賬戶被有權機關以未經相關法律法規允許的方式進行凍結或者扣劃資金;
(四)對已發現的期貨公司違規劃轉保證金等行為未及時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及監控中心報告;
(五)參與以質押等方式變相挪用客戶保證金;
(六)偽造并報送虛假保證金賬戶余額、出入金、匯兌等數據信息;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未能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影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的監管,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 監控中心未能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影響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圈的監管及期貨市場安全穩定運行,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七條 期貨公司保證金封閉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中國證監會可以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至第六十七條規定對期貨公司、存管銀行、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監控中心以及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對于違反本辦法應予以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依照《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存管銀行”,指期貨交易所指定的從事保證金存放、劃撥、匯兌等業務的境內銀行。
(二)“主辦存管銀行”,指期貨公司開立保證金賬戶和專用自有資金賬戶的存管銀行。
(三)“保證金賬戶”,指期貨公司在存管銀行開立的、專用于保證金存放的賬戶。
(四)“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網點開立的專用資金賬戶”,指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指定存管銀行網點開立的、用于辦理和期貨交易所結算賬戶之間期貨業務資金往來的保證金賬戶。
(五)“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及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的資金賬戶”,指期貨交易所為便于對期貨公司存入其專用結算賬戶的保證金實行分賬管理而為期貨公司設立的明細賬戶,用于期貨公司在期貨交易所存放結算準備金和交易保證金;以及期貨公司作為結算參與人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開立的股票期權資金保證金賬戶及結算備付金賬戶,分別用于存放結算參與人期權交易的權利金、行權資金、以現金形式提交的保證金和現貨結算備付金。
第三十九條 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適用本辦法相關規定。
第四十條 期貨公司辦理與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結算賬戶之間資金往來的,還應當符合其他期貨結算機構相關要求。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