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財政部公告
〔20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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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公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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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1月1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金(以下簡稱承諾金)的管理和使用,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因其涉嫌違法行為對投資者造成損失,受損失的投資者申請使用該當事人根據承諾認可協議所交納承諾金賠償損失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投保基金公司)履行承諾金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投保基金公司管理承諾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承諾金的管理應當遵循專戶管理的原則,專門用于賠償投資者因當事人行為所受的損失。
第六條 投保基金公司不得混同不同案件的承諾金,不得使用特定案件中當事人交納的承諾金對因其他案件受到損失的投資者作出賠償。
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未造成投資者損失,或者造成的投資者損失無法認定,或者承諾金在規定期限內賠償投資者后仍有剩余的,投保基金公司應按照非稅收入管理辦法及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相關規定,及時將承諾金上繳國庫。
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與當事人達成承諾認可協議的,應當書面告知投保基金公司。當事人按照承諾認可協議約定交納承諾金的,應當向投保基金公司為其開立的專門賬戶支付相應款項。
第八條 投保基金公司收到承諾金后,應當盡快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九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應當在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中載明以下內容:
(一)有資格獲得承諾金賠償的投資者范圍;
(二)向適格投資者發出賠償通知的程序;
(三)投資者申請承諾金賠償及其資格審查的程序;
(四)承諾金的具體分配方案;
(五)向投資者支付賠償款的程序;
(六)執行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涉及的各項支出;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或要求的其他事項。
投保基金公司可以就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內容以適當形式征求投資者的意見。
第十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的,賠償數額原則上以投資者受到的損失為限,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涉及案件當事人實際交納并用于賠償的承諾金。
對于當事人已經按照《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實施規定》規定自行賠償投資者的部分,投保基金公司不再使用承諾金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投保基金公司在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分配賠償金時,需要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支持和配合的,證券期貨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二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告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
因執行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而產生的有關費用,從承諾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承諾金的管理職責,保證承諾金的安全。
承諾金的管理方式應當限于銀行存款。
第十四條 投保基金公司使用承諾金賠償投資者損失的,應當在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執行完畢后 30 日內,在其網站上公告方案的執行情況和執行費用支出情況。
第十五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在承諾金管理使用方案執行完畢后 90 日內,就方案的執行情況編制專門報告,報送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第十六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報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七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妥善保管承諾金賠償的收劃款憑證、投資者申請材料及相關原始憑證。
第十八條 投保基金公司每年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專題報告承諾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十九條 對挪用、侵占或者騙取承諾金的違法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制定承諾金管理、使用的具體操作規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和解金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公告〔2015〕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