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家公司稱他們是國家政策扶持企業,可以做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保證資金安全,收益可觀,這種交易方式是否合規?有什么風險?
答:這家公司的這種交易方式是不符合清理整頓政策的,根據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任何交易場所利用其服務與設施,將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后發售給投資者,即屬于“均等份額公開發行”,都是違反清理整頓政策的。文化藝術品份額化交易不僅違反國家政策,同時還經常伴隨著價格操縱、規則隨意變動等違規行為,同時對藝術品真偽、價值等缺乏權威認定,導致價格虛高、暴漲暴跌,可能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蘊藏較大的風險。
2.地方產權交易場所采用“電子競價”方式開展國資交易,是否符合清理整頓政策?
答:電子競價是指電子化的競價方式,根據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以及國資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國資發產權[2009]120號)的相關規定,交易場所可以通過電子化的競價方式開展買方單向競價,這種單向的電子競價方式,符合國家政策。但根據國務院文件規定,不得通過電子平臺開展買賣雙向競價,包括不得開展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等。
3.一些交易場所開展保證金交易,普通消費者投入極少量本金,就能通過拆借,用更多錢“借錢交易”,這種高杠桿的交易方式有什么風險?
答:保證金交易是一些交易場所常用的一種交易機制,具有杠桿作用,如果保證金比例過低,杠桿可能很高,可以實現用較小的金額實現較大的收益,但收益和風險都是成正比的,收益高也同時意味著風險大。普通投資者如果不了解杠桿交易的風險,盲目將全部身家開展高杠桿交易,可能出現本金虧光的情況,導致“血本無歸”,甚至面臨超過本金的虧損。
4.目前一些文化類交易場所開展郵幣卡交易業務,采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資者參與,這種交易方式是否合規?有什么風險?
答:一些文化類交易場所開展郵幣卡交易,采用連續競價等集中交易方式,是違反國發〔2011〕38號和國辦發〔2012〕37號文件規定的。這些交易場所吸引大量自然人投資者參與,甚至通過惡意炒作、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獲取不正當收益,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一旦這些交易出現崩盤現象,可能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風險很大。
5.一些交易場所開展分散式柜臺交易,并號稱是參照國際市場的價格來組織交易的,交易場所的會員單位在國際價格的基礎上報出買入賣出價,投資者當天可以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是否合法?有什么風險?
答:目前一些交易場所以白銀為主要交易對象,不通過自身交易形成價格,而是將彭博、路透等機構發布的境外實時價格換算為人民幣價格,由會員單位在此基礎上加減一定點差提供買賣報價,與個人為主的客戶進行T+0連續交易。這些交易均為高杠桿交易,大都以反向對沖方式了結,基本無實物交割。其交易模式為“分散式柜臺交易”,即交易場所發展會員、會員又發展代理商和居間商,層層招攬客戶,會員與客戶對賭。這些交易場所名為現貨交易場所,實為投機炒作平臺,對實體經濟沒有積極作用,還因個人客戶虧損累累而引發大量投訴與糾紛,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從性質上看,“分散式柜臺交易”屬于國發〔2011〕38號文件禁止的做市商交易方式,且T+0交易方式違反了“任何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 5個交易日”的規定。參與這類交易場所交易風險極大,一是“分散式柜臺交易”方式使得經紀商會員和投資者之間存在嚴重的利益沖突,出于經濟利益的誘惑,侵害投資者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二是這類交易場所一般通過交易規則限制投資者提取實物,鼓勵投資者頻繁交易,造成價格劇烈波動,給投資者造成虧損風險的同時還使其承擔高額的手續費負擔。因此,投資者應當遠離這類違規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