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共享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期貨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共享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自 2010 年頒布實施以來,雖在服務期貨公司、甄別投資者、預防信用風險事件發生的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期貨行業的快速發展,新形勢、新問題的出現,《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已無法滿足現有的實際需求。
隨著期貨行業資產管理業務和風險管理業務的不斷創新與發展,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公司防范信用風險事件發生的需求急增,二者作為協會會員,對信用風險信息的報送、查詢及共享方面的需求日益增強。而現有的
《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信用風險信息的報送、查詢主體并未涵蓋期貨公司的資產管理公司和風險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存在部分內容重復的情況,為方便期貨公司及其資產管理公司、風險管理公司(以下簡
稱期貨經營機構)和投資者理解、落實及適用,同時為落實 國務院保護投資者個人信息、完善投資者信用風險信息異議 處理的要求,發揮協會在期貨行業信用建設中的作用,協會對 2010 年頒布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最終整合形成了《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