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于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的通知(銀發[2017]235號)》(以下簡稱《235號文》)。該文件為落實風險為本工作方法,指導反洗錢義務機構(以下簡稱義務機構)進一步提高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工作的有效性,就加強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有關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體要求和執行標準。
《235號文》中規定,對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的追溯,義務機構都應當逐層深入并最終明確為掌握控制權或者獲取收益的自然人,其判定標準事實上恰于此前六部委下發的《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公告2017 年第 14 號)》中的第十三條一致,因此,能否更好地建立并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和協調機制,將會對《235號文》的生命力起到意義非凡的支撐作用。
從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的角度來說,某些復雜架構的法人實體往往能夠帶來大量資金或資產,這就使得客戶準入和合規流程處于了并列位置 —— 一方面需要一個高效快速的開戶流程,另一方面銀行則亦有義務識別和核實受益所有權信息。因此,除了依靠國家有關受益所有權信息的登記機制外,金融機構還必須確保其資源充足,以處理這些數據,進而形成對客戶/受益所有者及其所有權關系、股權架構和控制權狀況的整體判斷。
這將需要獲取、處理、保存和交換大量數據和文檔,以幫助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估,并確保合規流程和決策的質量。此時,客戶生命周期管理與集中數據存儲系統之間的和諧就顯得至關重要了,因為,只有確保數據收集過程盡可能高效,才有望不致對客戶產生不利影響。
其次,除了通過集中登記系統獲取受益所有權信息外,金融機構還應能夠利用自己現有的數據存儲系統來掌握信息并進行分析。為了盡可能高效地實現這一點,金融機構應該設法建立一個集中存儲客戶和交易對手數據的信息系統,以便在多個業務部門和司法轄區內訪問和靈活使用這些數據文檔和資料,且可以兼容于多個監管框架。
一言以蔽之,即金融機構應當以客戶為基礎,建立相關制度,并基于風險為本的準則執行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其最終目的在于識別并核實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的真實意圖并了解客戶的初始狀態。而這才是《235號文》的初衷之所在。
《235號文》還明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遵守《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同時參照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沃爾夫斯堡集團關于代理行業務的相關要求,嚴格履行帶來行業務的身份識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