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專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3號令解讀
2016年12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規定,對《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并發布《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3號令”)。其中對大額交易的報告標準、可疑交易的報告標準等方面做了部分調整,并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 修訂背景
(一)原法定異常交易監測指標已影響可疑交易制度有效性;
(二)基于行為特征的報送條件不符合以“合理懷疑”為基礎報告可疑交易的國際標準。
(三)我國大部分金融機構已經具備自定義異常交易監測指標的能力。
二、 修訂的主要原則
(一)解決現行可疑交易報告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
(二)立足國情,充分吸收、借鑒國際通行標準
(三)充分聽取多方意見
(四)整合原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內容。
三、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調整的內容
1、調整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
新辦法第五條: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2、調整大額轉賬交易的統計方式
新辦法第五條: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新辦法第五條: 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之間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 50萬元)、 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
3、調整可疑交易報告時限
新辦法第十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在按本機構可疑交易報告內部操作規程確認為可疑交易后,及時以電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最遲不超過5個工作日。
4、調整重點可疑交易報告要求
新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配合反洗錢調查:
(1)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2)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3)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二)新增的內容
1、新增4類適用對象
新增: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
2、新增大額跨境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
新辦法第五條: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3、新增以“合理懷疑”為基礎的可疑交易報告要求
新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4、新增交易監測標準建立要求
新辦法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準,并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準包括且不限于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并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1)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2)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3)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征,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4)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5)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5、新增交易監測標準完善要求
新辦法第十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定期對交易監測標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完善交易監測標準。如發生突發情況或者應當關注的情況的,金融機構應當及時評估和完善交易監測標準。
6、新增交易分析與識別要求
新辦法第十四條:金融機構應當對通過交易監測標準篩選出的交易進行人工分析、識別,并記錄分析過程;不作為可疑交易報告的,應當記錄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確認為可疑交易的,應當在可疑交易報告理由中完整記錄對客戶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為特征的分析過程。
7、新增涉恐名單監測要求
新辦法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當對下列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開展實時監測,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或者其交易對手、資金或者其他資產與名單相關的,應當在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并按照相關主管部門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1)中國政府發布的或者承認執行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2)聯合國安理會決議中所列的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
(3)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動的組織及人員名單。
恐怖活動組織及恐怖活動人員名單調整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開展回溯性調查,并按前款規定提交可疑交易報告。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名單的監控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8、新增監測系統建立要求
新辦法第二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系統,以客戶為基本單位開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全面、完整、準確地采集各業務系統的客戶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監測分析的數據需求。
9、新增記錄保存要求
新辦法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完整準確、安全保密的原則,將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內部處理情況的工作記錄等資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資料涉及正在被反洗錢調查的可疑交易活動,且反洗錢調查工作在前款規定的最低保存期屆滿時仍未結束的,金融機構應將其保存至反洗錢調查工作結束。
10、新增內控制度、人員配備及保密要求
新辦法第十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本機構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做出統一要求,并對分支機構、附屬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新辦法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新辦法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對依法監測、分析、報告可疑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