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自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法第191條“洗錢罪”的有關規定進行了修改。
1.刪除了原“明知是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中“明知是”的表述;
2.刪除了原“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中的構成本罪行為”中“協助”表述“自洗錢”行為入刑;
3.將構成本罪行為中“轉移資金的”結算方式明確為“支付結算方式”;
4.將構成本罪行為中“協助將資產匯往境外”修改為“跨境轉移資產”,擴大打擊范圍;
5.調整罰金,破除罰金刑限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