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從業人員在從業期間應當參加后續職業培訓。
第四條 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由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統一管理,培訓內容、培訓要求由協會負責統一規劃。
第五條 從業人員所在機構應當提供必要條件,支持、保障本機構從業人員接受后續職業培訓,完成培訓要求。
第六條 協會制定后續職業培訓大綱,內容包括期貨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期貨專業知識等方面。后續職業培訓必須符合培訓大綱的要求。
協會根據期貨市場發展需要發布后續職業培訓指導意見,確定培訓的重點。
第七條 從業人員每兩年的后續職業培訓時數累計不少于 18 個學時。其中期貨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方面的培訓不少于 3 個學時。
第八條 因下列情形未完成后續職業培訓要求的從業人員,可以向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準后可以后延一個年度: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無法正常上班的;
(四)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協會負責組織期貨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后續職業培訓。其他從業人員的后續職業培訓可以由協會組織,也可以由協會委托其他機構組織。
第十條 取得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或者被注銷從業資格的人員連續兩年未在機構從業的,在申請從業資格前兩年內應參加累計不少于 18 個學時的后續職業培訓并應當通過培訓考核。其中期貨法律法規、期貨從業人員職業道德的培訓時數不少于 3 個學時。
第十一條 協會為受到紀律懲戒的人員組織專項后續職業培訓,培訓內容為期貨法律法規、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培訓方式為集中培訓,并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協會對培訓記錄進行登記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協會數據庫查詢本單位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記錄,從業人員可以通過協會數據庫查詢本人后續職業培訓記錄。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不按規定參加后續職業培訓的,由協會按照有關規則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則所稱每學時為 45 分鐘。
第十五條 本規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