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升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水平,引導期貨經營機構發揮期貨及衍生品領域優勢,增強期貨經營機構綜合管理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管理辦法(2021年修訂)》等自律規則,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已完成資產管理業務備案的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以下統稱“期貨經營機構”)。
第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信用報告(以下簡稱“信用報告”)是基于期貨經營機構合法合規情況及其向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報送的公司治理、業務發展、投資管理、內部控制及合規風險管理方面的信息,從經營管理的穩定度、業務長效發展性、投資運作的專業性和業務開展的合規性四個維度持續記錄資產管理業務綜合情況(具體指標及定義、數據源詳見附件1、附件3)。
第四條 協會成立專家小組,專家小組由中國證監會、協會、協會資產管理業務專業委員會、金融相關專業機構及專家學者等有關方面代表組成。信用報告工作規則的修訂及完善,須經專家小組建議、并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信用報告的主要目標是:
(一)綜合展示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情況,引導行業特色發揮,倡導和培育良好行業文化,促進行業良性競爭;
(二)引導期貨經營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履行信義義務;
(三)促進期貨經營機構提升經營管理的穩定度、業務長效發展性、投資運作的專業性和業務開展的合規性;
(四)信用報告結果可作為未來期貨經營機構試點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或者擴充業務范圍等的參考依據之一;
(五)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機關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參考。
第六條 資產管理業務信用報告工作每年進行1次,結果以信用報告形式展示(信用報告形式詳見附件2)。
第七條 信用報告的運用必須符合《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關于私募資產管理業務宣傳推介等的限制性規定。
信用報告不構成對期貨經營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未來持續合規經營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委托資產安全的保證。
期貨經營機構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信用報告審慎的一對一地提供給相關合作機構。未經期貨經營機構同意,相關合作機構不得擅自使用該期貨經營機構的信用報告。
第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對信用報告結果有疑問的,在當期信用報告發送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可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協會在收到查詢申請后將在3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應按照相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報送公司治理、業務發展、投資管理、內部控制及合規風險管理方面的信息。對于隱瞞事項或者報送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以及直接或間接地公開發布信用報告的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將在一定期限內不提供該期貨經營機構的信用報告,同時依據規定對該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自律措施。
第十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解釋權歸協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