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根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期貨公司及其作為控股股東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期貨公司與子公司統稱期貨經營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公開募集資金或者接受財產委托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資產管理計劃)并擔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規和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為投資者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從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以下簡稱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行業自律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 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信義義務,維護正常市場秩序,恪守職責,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服務實體經濟,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期貨經營機構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確保業務開展與資本實力、管理能力及風險控制水平相適應。
第五條 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協會的自律規則,對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實施自律管理。
期貨公司作為控股股東依法設立的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應當加入協會,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并與相關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協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第二章 備案要求
第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第八條 期貨公司申請登記期貨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日前6個月的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持續符合監管要求;
(二)期貨公司最近一期分類監管評級不低于B類BB級;
(三)法人治理結構良好,內部控制、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制度完備;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最近1年內未受到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五)具備符合任職條件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具備8名及以上取得期貨從業資格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六)具備3名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投資經理;
(七)具有投資研究部門,且專職從事投資研究的人員不少于3人;
(八)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信息技術系統;
(九)中國證監會或協會根據審慎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向協會提交以下登記備案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登記申報表;
(二)期貨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三)具備申請登記資產管理業務條件的聲明;
(四)擬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擬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的名單、簡歷、相關任職資格,以及公司出具的誠信合規證明材料;
(五)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制度文本;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期貨公司可以作為控股股東設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期貨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滿2年;
(二)最近2個自然年度月末平均管理資管計劃合計凈資產不低于行業中位數;
(三)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風險管理制度和合規管理制度,防范期貨公司與資產管理業務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最近2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最近2年未因資產管理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最近1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無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機構或有權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最近1年內未受到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由期貨公司向協會提交以下業務備案材料:
(一)資產管理業務登記申報表;
(二)期貨公司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出具);
(三)具備申請登記資產管理業務條件的聲明;
(四)期貨公司關于資產管理子公司的相關制度文本;
(五)期貨公司正在運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本信息及過渡方案;
(六)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公司設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過渡方案應包括存續產品的后續運營方案、與現有客戶的溝通協商情況、風險事項說明等基本內容,保障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第十一條 子公司應當滿足第八條第(三)項、第(六)項至第(九)項規定。子公司應當具備符合任職條件的相關高級管理人員,具備8名及以上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前述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最近3年無不良誠信記錄,未受到行政、刑事處罰、被采取監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違法違規正在被有權機關調查的情形。
子公司應當于工商登記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以下業務備案材料:
(一)子公司登記申報表;
(二)子公司章程;
(三)子公司人員信息,包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基本信息;
(四)子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相關制度文本;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 期貨公司與其專門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不得同時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三條 子公司終止資產管理業務、由期貨公司設立資產管理部開展業務的,應當由期貨公司根據本規則規定向協會重新登記,同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轉換資產管理業務開展形式的申請;
(二)正在運行的資產管理計劃基本信息及過渡方案。
過渡方案應包括存續產品的后續運營方案、與現有客戶的溝通協商情況、風險事項說明等基本內容,保障客戶合法權益不受損失。
第三章 備案審查
第十四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登記備案材料的完備性和合規性進行形式審查。
登記備案材料完備并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期貨經營機構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登記備案材料經補正符合條件且完備、符合規定的,協會自受理補正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
登記備案材料經補正后仍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將不予備案。
第十五條 期貨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首席風險官及其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報協會自律服務系統備案。
期貨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合規負責人及其他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應當報協會自律服務系統備案。
子公司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參照適用期貨從業人員管理的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發生變更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于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協會自律服務系統更新。
第十六條 期貨經營機構設立資產管理計劃應當至少指定1名投資經理。投資經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已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二)具有3年以上投資管理、投資研究、投資咨詢等相關業務經驗;
(三)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四)最近3年未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和自律處分;
(五)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 持續展業
第十七條 期貨經營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主動報告,協會可以要求期貨經營機構暫停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
(一)期貨公司分管資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缺位,或子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缺位,或通過期貨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少于8人,或不符合第八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要求的情形,連續滿3個月的;
(二)因資產管理業務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到監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的;
(三)因資產管理業務涉及重大訴訟影響業務正常開展的;
(四)嚴重違反審慎展業基本原則,不履行管理人職責,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為不適宜繼續開展業務的;
(五)因資產管理業務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監管機構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六)其他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為影響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需暫停新增資產管理業務的情形。
第十八條 期貨經營機構因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暫停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的,待相關情形消除之日起3個月后可向協會申請恢復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經協會確認后可恢復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
期貨經營機構因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至第(三)項暫停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的,待相關情形消除之日起6個月后可向協會申請恢復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經協會確認后可恢復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
期貨經營機構因本規則第十七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暫停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的,自相關情形消除之日或整改完成12個月后可向協會申請恢復開展新的資產管理業務,經協會確認后可恢復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九條 期貨經營機構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協會可以撤銷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
(一)期貨經營機構申請撤銷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的;
(二)自登記資產管理業務之日起,12個月未成功備案資產管理計劃的;
(三)連續24個月未成功備案新增資產管理計劃,且資產管理計劃合計凈資產規模連續24個月低于人民幣1億元的;
(四)出現第十七條情形之一,暫停開展新增資產管理業務滿24個月的;
(五)發生重大風險事件,經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定已產生嚴重不良影響的;
(六)其他中國證監會或協會認為影響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正常開展、需撤銷登記備案的情形。
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撤銷登記備案的,應當制定存續資產管理計劃處置方案,并報協會備案,有序壓縮存量資產管理計劃規模,不得新增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計劃到期后終止,不得展期。存續資管計劃全部終止后,正式撤銷登記備案。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期貨經營機構撤銷資產管理業務登記備案的,自撤銷登記備案之日起12個月后可按照本規則的要求重新辦理業務登記備案。
第二十條 期貨經營機構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而暫停新增資產管理業務或撤銷登記備案的,時間要求從其規定。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一條 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影響或對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有影響事件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期貨公司分管資產管理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或子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
(二)期貨經營機構新增投資經理的;
(三)資產管理業務實際辦公地址變更的;
(四)期貨經營機構取得與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業務資格或完成其他業務備案的;
(五)資產管理業務出現其他應報備事件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或對資產管理業務開展有重大影響事件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自事件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期貨經營機構被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管理措施而暫停新增資產管理業務或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資產管理業務被有權機關調查或采取風險控制措施的;
(三)資產管理計劃運作過程中管理人出現違法違規或玩忽職守行為的;
(四)資產管理計劃出現重大風險事件導致兌付風險、重大虧損或清盤的;
(五)資產管理計劃出現重大客戶糾紛且客戶向有權機構投訴或訴訟的;
(六)資產管理業務產生負面輿情報道,且產生不良影響的;
(七)資產管理業務出現其他重大事件的情形。
期貨經營機構未在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上述重大事件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的自律管理措施;連續2次以上未按規定報送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約見談話、訓誡、公開譴責等自律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期貨經營機構違反本規則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自律規則的,協會可以要求限期整改,并視情節輕重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訓誡、公開譴責、暫停新增業務、撤銷登記、暫停會員部分權利、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等自律管理措施,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訓誡、公開譴責、暫停從業資格、撤銷從業資格并拒絕受理其從業資格申請等自律管理措施。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第二十四條 協會對期貨經營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期貨經營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則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規則(試行)》《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合同指引》《關于期貨公司資產管理合同指引的補充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