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期貨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引導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持續加強信用積累,落實《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建設高標準市場體系行動方案》《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依據《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期貨業協會會員管理辦法》《期貨公司風險管理公司業務試點指引》《期貨經營機構誠信信息管理辦法》等自律規則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 本工作規則適用于依法在協會備案,并已成為協會會員的風險管理公司。
第三條 風險管理公司會員信用信息報告(以下簡稱“信用信息報告”),是基于風險管理公司會員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向協會報送的備案材料、經營數據等,從合規性、競爭力、專業性、穩定性等維度持續記錄會員展業過程中的信用信息情況。相關具體指標及定義見附件1。
第四條 信用信息報告的主要目標是:
(一)持續、動態積累風險管理公司會員信用記錄,帶動行業以信用立身,實現行業信用自治。
(二)引導風險管理公司會員誠實守信,勤勉盡職,自覺提升合規風控能力和水平。
(三)促進風險管理公司會員提升經營管理的穩定性、服務專業性和行業競爭力。
(四)引導行業相關合作機構關注風險管理公司會員的信用記錄。
(五)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政府機關等相關部門開展工作提供參考。
第五條 協會充分發揮行業力量,本著依法合規、公正科學的原則,開展信用信息報告相關工作。
第六條 信用信息報告每年更新一次,將分別以表格、雷達圖等形式展示(見附件2)。
風險管理公司會員可在協會自律服務系統的“會員信用信息報告”模塊,查閱或下載本會員各期的信用信息報告。
第七條 風險管理公司會員應當在當期信用信息報告發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報告結果予以復核。對本會員信用信息報告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向協會提出書面查詢申請,協會在收到查詢申請后將于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第八條 信用信息報告不構成對風險管理公司會員持續合規經營、專業能力等情況的認可或保證。
風險管理公司會員可根據自身經營需要,將信用信息報告提供給相關合作機構。提供報告的,須確保報告內容完整,不得對內容進行節選刪減等。
第九條 風險管理公司會員應按照相關要求,真實、準確、完整報送備案材料、經營數據等信息。對于隱瞞事項或者報送信息和資料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將依據規定對該會員及其主要負責人視情節輕重采取相關紀律處分措施。
第十條 本工作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十一條 本工作規則解釋權歸中國期貨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