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會員的自律性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推動期貨和衍生品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和《中國期貨業協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享有《章程》規定的相應的權利,履行《章程》規定的相應的義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協會會員由法定會員、普通會員、特別會員和聯系會員組成。
第五條 法定會員是指《期貨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期貨經營機構,包括期貨公司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從事期貨業務的其他機構。
普通會員是指其他依法設立的從事期貨及衍生品相關業務的機構,包括期貨公司子公司、從事期貨中間介紹業務的證券公司以及其他從事期貨及衍生品相關業務的機構。
特別會員是指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組織開展期貨交易、結算、期貨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指數發布等期貨市場運行、管理的機構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和結算的機構,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市場監控中心、中證商品指數公司等機構。
聯系會員是指經各地方民政部門批準設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期貨及衍生品行業社會團體法人,期貨服務機構以及協會認可的其他參與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相關機構,包括地方期貨及衍生品行業協會、私募期貨及衍生品投資基金管理人、期貨相關衍生品市場重要交易者、參與期貨市場的實體企業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期貨保證金存管機構、交割庫、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等期貨服務機構。
第六條 協會會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
(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并從事期貨及衍生品業務或相關活動;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會籍
第七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應到協會常設辦事機構進行登記。
第八條 申請入會的機構進行登記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文件:
(一)按協會要求填寫的入會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或相關登記證復印件;
(三)經營業務許可證復印件或其他法定資格文件;
(四)協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收到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步審核,申請機構根據要求補正入會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
協會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向申請機構發送入會告知函;不同意申請機構入會的,應及時告知其原因。
第十條 會員設會員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協會履行職責。會員代表應當由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其授權的高級管理人員擔任,且不得同時兼任其他會員單位的會員代表。
會員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會員理事更換會員代表、且會員代表兼任該會員理事代表的,須書面向協會提出更換申請并推薦繼任人選,繼任人選應當符合協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并經理事會審查同意。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自愿,退會自由,但法定會員除外。
第十二條 會員出現合并或分立情形時,協會按照以下規定處理會員資格變動情況:
(一)會員吸收合并其他會員的,吸收會員的資格繼續存在,被吸收會員的資格終止;
會員進行新設合并的,合并前的各會員資格終止,合并后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二)會員進行派生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繼續存在,派生出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會員進行新設分立的,原會員資格終止,派生的各新設機構需要重新申請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除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會員出現以下情形時,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
(二)被依法撤銷或吊銷期貨業務許可;
(三)法人資格被依法注銷;
(四)無故連續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五)受到協會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懲戒;
(六)其他導致會員資格終止的情形。
會員自愿申請退會的,應當向協會提交書面申請。
會員資格終止時,協會收回其會員證書,其會員代表在協會擔任的職務自動終止。
第十四條 協會通過協會網站公告會員、觀察員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信息。
第四章 執業規范
第十五條 會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依法合規經營,勤勉盡責,誠實守信,公平競爭,自覺抵制商業賄賂,維護交易者合法權益和行業正常經營秩序,共同構建“合規、誠信、專業、穩健、擔當”的行業文化。
第十六條 會員從事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業務,應當遵守以下執業準則:
(一)自覺擁護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遵守協會《章程》、自律規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推進行業誠信建設,優化行業誠信環境,維護市場秩序,遵守契約精神;
(三)公平、公正對待所有客戶,以專業的技能,以小心謹慎、勤勉盡責和獨立客觀的態度為客戶提供服務,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避免與客戶發生利益沖突;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離措施,防范機構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依法建立并執行反洗錢制度,加強保密信息管理;
(五)加強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管理和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風險管理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
(六)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強化財經紀律,完善利益沖突識別和管理機制,把廉潔文化建設貫穿日常教育管理監督之中;
(七)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八)遵循公平競爭原則,相互尊重,同業互助,珍惜和維護行業聲譽和形象;
(九)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和行業責任;
(十)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規定的其他執業規范。
第十七條 會員從事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業務,不得存在下列行為:
(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的規定,從事欺詐、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破壞或影響市場公平競爭、市場交易秩序的活動;
(二)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的規定,從事非法集資、非法配資或變相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三)未按照規定做好交易者適當性管理和資信評估,未充分揭示期貨和衍生品交易相關風險,開發不符合交易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客戶;
(四)未維護客戶合法權益,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地為客戶提供服務,存在背信、欺詐、虛假宣傳、承諾收益、誘導交易、謀取或輸送不正當利益等損害交易者權益的違規行為;
(五)不符合持續性經營規則,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未能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未能有效防范利益沖突;
(六)未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盡到管理責任,在人員聘任過程中,未盡合理審查義務,聘任不符合任職條件的工作人員;
(七)違反保密義務,泄露、傳遞國家秘密、單位秘密、客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或泄露、傳遞其他未公開重要信息;
(八)未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向相關單位報送或者提供信息、資料,未依法及時報告重大事件,未按照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公示期貨及其相關衍生品業務的信息;
(九)未遵循公平競爭原則,違背商業道德,存在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擾亂行業正常經營秩序的行為;
(十)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條 協會教育和督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和自律規則,有權監督、檢查會員的相關執業行為。
會員在接受協會監督檢查時,應當積極配合,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整改。
第十九條 協會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調解會員糾紛,代表會員向主管部門、立法機關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向會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專業研究、培訓研討、交流合作、法律咨詢、行業資訊等方面的服務。
第二十條 協會對會員實行分類管理。
協會根據機構類型和執業范圍的差異,制定相應的自律規則對其業務進行分類規范。
第二十一條 協會建立會員聯絡員制度,會員應指定專門工作人員擔任協會聯絡員,負責與協會日常溝通與聯系。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會費收取辦法》的規定及時、足額交納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會員出現下列情形時,應自發生該情形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告知協會:
(一)變更名稱;
(二)變更注冊地或者營業場所;
(三)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經營范圍;
(六)變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或者股權結構;
(七)變更公司形式;
(八)合并、分立、破產、解散及撤銷情形;
(九)變更聯絡員;
(十)受到中國證監會等有權機關行政處罰或行政監管措施;
(十一)受到期貨交易所等行業自律組織處分;
(十二)協會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協會其他自律規則對報送時限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會員應對其向協會報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負責。協會有權對會員所報告、填報信息進行核查,督促其對虛假、不準確、遺漏或已過期的信息進行修改、補充等操作,并視情節對不實報告、違規填報信息的行為給予批評警示或紀律懲戒。
第二十五條 對行業發展或協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情形給予書面表揚、公開表彰、授予榮譽稱號和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
協會獎勵會員的,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協會《章程》或自律規則的,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其以下紀律懲戒:
(一)訓誡;
(二)公開譴責;
(三)限期整改;
(四)暫停會員部分權利;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協會自律規則中規定的其他紀律懲戒。
會員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對其實施行政監管措施或者行政處罰的,由協會移交中國證監會等有關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有違反協會《章程》或自律規則的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予以紀律懲戒的,協會可以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等形式的批評警示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解釋權屬于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